案例对于人民法院而言,是便捷有效的理论传递、业务指导载体★,对于人民群众而言是直观的释法说理、法治教育素材。法官通过进行类案检索,一方面可以在争议较大的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切实的例证指引★,便于双方打破分歧、达成共识、化解矛盾;另一方面可以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提供切实可行的理论指导及参考★★★,用以解决办案中的难点、堵点★,为案件质效提供助益。
在办理朱某★、赵某诉被告史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双方诉讼代理人对史某在不具备医师资格★★★、其经营场所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提供美容服务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问题难以达成共识。王海涛法官提示双方可为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相应裁判案例,在核实裁判案例真实性后组织双方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双方对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共识,并在该判决中借鉴了类案裁判的相关论述★★“被告从事医疗美容活动并收取相关费用★★★,其进行的营利性医疗美容活动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特征;而原告以提升自身形象为目的的生活需求消费,其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定义。原告作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接受被告提供的医美容服务,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法律文书送达后,双方均认可该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案例库已经成为提升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最有效的方式。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可以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裁判案例★★★,作为辅助其意见的参考资料,对于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案例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争议焦点上达成共识。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宝清县人民法院青原人民法庭王海涛法官在办理曲某诉姜小某、姜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灵活运用★★“法治在线”案例进行普法,取得良好效果。姜小某因顽皮损坏了曲某的自助售货机★★★,曲某报警后,公安机关调解未果,曲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姜小某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在调解过程中,姜小某的母亲非常不理解★,认为孩子还小,公安机关既然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事情就已经结束了★★,为什么原告还“不依不饶”要求赔偿。在法官为其耐心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后,姜小某的父母表示自己文化水平有限,难以理解★★★。法官当场为其播放法治频道关于“孩子闯祸家长担责”的法院审理及裁判视频★★,观看后,姜小某的父母直观的认识到了案件的严重性及后果★★,积极与曲某达成和解★★。
类案检索的载体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裁判文书★★★,也可以是公报和期刊,更可以是法治栏目播出的案例★。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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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原标题★:《【党旗飘扬在一线 提质增效创一流】巧用“法治栏目”定分止争 善用类案裁判达成共识》
类案检索的载体其实不需要拘泥于“高大上”的报告★★★,部分老百姓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有限,并不能全然理解接受法言法语★,相关权威法治频道的优秀作品如《天网》《法治在线》等普法栏目,将优秀裁判案例从侦办到审理裁判进行深度还原★★,将生涩的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转化为生动形象的类案,用通俗易懂的形式向群众传递法治信息。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充分发挥优质的普法作品教育指引功能★★★,同样能够起到类案检索的作用★★★,引导涉诉群众对案件形成理性的认识和预期,进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