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麦积法院1篇执行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发布时间:2024-12-21 07:19

  执行: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2021)甘0503执732号 结案通知书(2021年10月21日)

  ——对于被执行人存在以暴力方式拒不腾退等情形的★,可以向其发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预告书

  为提高执行威慑力,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麦积区人民法院创新执行手段,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法律规定和违反后果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预告书》的形式于2021年10月11日送达给明某黎,向其发出★★“惩戒警告”,告知其拒不腾退房屋的行为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如其在2021年10月20日前仍不腾退涉案房屋,法院会依法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同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将明某黎投入的天然气安装费折抵房屋占用费63300元★★。对于明某黎提出的其他不合理要求,执行法院当场拒绝并给予严厉批评★★。在《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预告书》的压力下,明某黎于10月12日向法院出具承诺书,表示会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将涉案商铺腾空。10月20日,明某黎将已腾空的房屋主动移交给天水恒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将折抵后的房屋占用费★、物业费共计83292元全部给付★。2021年10月21日,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0503执732号结案通知书,本案执行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2020年修正)第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二审判决生效后,明某黎拒不履行,天水恒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遂于2021年5月20日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麦积区人民法院于同年5月27日向明某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其在30日内腾退涉案房屋,并给付执行款。后麦积区人民法院又张贴腾房公告★,责令明某黎在10月4日前主动腾退房屋。但明某黎一直以裁判不公、案件已申请再审为由★,拒不配合执行,并纠集家属亲友围堵在涉案房屋门口★★★,辱骂天水恒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引起数十名过往群众围观,阻塞其他商户经营★,甚至扬言如果法院强制执行,他们将采用极端方式维权★★,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在涉及腾房等行为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存在以暴力方式拒不腾退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发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预告书,告知其如果不主动纠正,人民法院会依法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以便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降低强制腾退成本,促进案结事了★★。

  习多次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动实现审判工作现代化的重大部署,是新形势下推动法律准确统一适用,做实诉源治理★★、助推社会治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有效载体★★,收录的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使用以来★★★,天水两级法院高度重视案例编选工作,紧紧围绕法院审执重点,深挖案例素材,推进优秀成果转化★★。近日,麦积法院案例《天水恒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明某黎执行实施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执行法院认为,明某黎因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抗法院执行,拒不腾退房屋,该案如采用罚款、拘留等传统的强制腾退手段执行,不仅涉及腾退房屋内物品清查★、搬运、保管等后续行为,极易引发新的争议,还可能会引发明某黎更加过激的对抗行为。如直接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又可能使明某黎身陷牢狱,影响其家庭及社会安定★。为了顺利执结案件,尽量减少惩戒措施的运用,麦积区人民法院探索创新执行手段,向被执行人发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预告书》,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后果以预告书的形式告知明某黎★,促使其主动履行了腾退义务,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其他审理程序: 甘肃省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2020)甘0503民初2444号 民事判决(2020年11月5日)

  天水恒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明某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甘0503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判令由明某黎腾空并返还天水恒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天水市麦积区天水某小区18号楼北侧三层楼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物业费等。明某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1)甘05民终58号民事判决,判令维持腾空房屋的判项,对房屋占用费、物业费等金钱数额作出调整。

  其他审理程序: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甘05民终58号 民事判决(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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